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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谅解,被告人就不能判缓刑吗?

2021年06月21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0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大多数人认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受害人不谅解被告人,被告人就没有任何缓刑的空间。为了宣泄愤怒,被害人一心想把伤害自己的被告人弄到监狱中受到应有的处罚,最好关的越久越好,惩罚越重越好,这种想法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被理解的。


大多数人认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受害人不谅解被告人,被告人就没有任何缓刑的空间。为了宣泄愤怒,被害人一心想把伤害自己的被告人弄到监狱中受到应有的处罚,最好关的越久越好,惩罚越重越好,这种想法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被理解的。但您是否知道,这种“被害人不谅解,被告人就不能判缓刑”的想法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先看一则案例: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到被告人王某家中催要高利贷借款,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并揪打,在揪打过程中王某持菜刀将吴某左手臂砍伤。经鉴定,吴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吴某造成了伤害,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阶段,吴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虽然王某在家境条件一般的情况下,仍愿意支付吴某高于法定数额的10万元赔偿款,希望获得吴某的谅解书。然而吴某态度坚决,必须给18万元才能谅解王某,否则让王某在监狱蹲上几年,开启了“赌气式”的漫天要价。吴某认为只要自己不谅解,王某就别想判处缓刑,并且既要判王某赔偿,又要亲眼看着王某收入“监狱”。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法官只得通知王某将10万元赔偿款预交到法院。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并且被害人首先暴力殴打被告人,过错在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赔偿受害人吴某法定损失7.5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退回被告人王某预交的2.5万元。

律师说法: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尤其是部分被害人以及社会群众对“被害人不谅解,被告人就不能判缓刑”产生固有的错误认识,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心理,绑架法律,漫天要价,对赔偿数额提出过高的要求来对被告人进行惩罚。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此予以明确,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使用。因此,法律改变了不合理的观念,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必须体现实体的公平正义。

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没有错,但打官司并不是赌气,要理性维权,不要意气用事,法律不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处罚。作为被害人主张赔偿要求应适当,狮子大开口的漫天要价,有时候会适得其反;作为被告人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若是拒绝赔偿或者赔偿较少,一般也是难以判缓刑的。

供稿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常州刑事辩护律师陈建新

电话:131825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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