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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强奸事件的重要证据:内裤在哪里?

2021年08月09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7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死门。阿里女员工事件中,有无发生猥亵、强奸,最终只能根据证据而定。对此,《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证据是案件的生死门。阿里女员工事件中,有无发生猥亵、强奸,最终只能根据证据而定。对此,《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目前情况下,有女员工的明确指控,男商户与男领导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商户否认猥亵,辩解“那天吃饭只是普通饭局,我没有做过分动作。”故须进一步查证,方向如下:(1)女子内裤上是否有该男商户的DNA等痕迹,如有,则基本坐实。(2)在场的其他人,有无目击者指证该男商户有猥亵行为?(3)酒店的监控视频有无拍摄到猥亵行为?(4)女子体检记录中,有无男商户的微量成分。(5)其他证据。

关于男领导涉嫌的强奸罪,视频显示男领导进出房间四次,相当反常。其辩解是为照看女生安全,不合常识,不可信,但也不能因之反常,就推定其在房间里实施了猥亵或强奸。视频只是一个环境证据(间接证据),有多重的可能性。要证明男领导作案,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印证,光靠被害人的陈述与监控视频还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还要继续查证:(1)女子内裤上有无该男领导的痕迹?(2)女子体检中有无该男领导的微量成分?(3)床单、被罩、地面上有无男子的微量痕迹?(4)事后当事人之间联系中,有无承认或否认?(5)其他证据。

以上,都涉及关键证据即女子的内裤。内裤在哪里?被害人在控诉信中说“看到前一天穿的衣服被堆在旁边,我抖开之后却发现找不到我的内裤了,然后我翻遍了房间的每一个角落和垃圾桶,都没有找到,但是却在床头柜上看到一个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内裤没有了,避孕套来了,这两条都是重要线索。内裤去哪里了,要挖地三尺地查找。是否带出去了,放在某一个地方,或者抛在河中,被湮灭了?

若能找到内裤,获得微量元素,是相当有力的指控证据。万一找不到,或者虽然找到,痕迹已被破坏,则失去一个重要证据。没有内裤,会增加了破案的难度,需要搜集更多的其他证据。总之,整个案件发展,是跟着证据走的。这是办案的正当程序。程序正当作为刑事办案规则,即要保护被害人,又不能对嫌犯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靠的是科学办案。所以,对警方的专业要求很高,譬如警方应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搜集证据,避免证据湮灭。但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报警后,警方默默无闻,不知采取了何种措施?从嫌犯做了笔录后就回家来看,警方所获有罪信息甚少。现在舆论起来了,警方表示去“积极取证”,但已案发几天了,有的证据还能取到吗?是个疑问。或许只能加大审讯,等于重新开始办案。

最后的结论:目前的证据显示,嫌犯很有可能作案了,但还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尚不能定案。须继续查证,证据足够即可对嫌犯起诉定罪,证据不够则嫌犯会被开释。证据的意识,对于普通人而言,不是那么懂,现实中往往固定证据不够。司法机关则必须专业,以做到不枉不纵,既保护被害人,也不制造冤案。

【原创:左传法律,丁金坤】

【其他观点】

   这个案件内裤显然不是重点,本案的重点可能是避孕套、现场的擦身纸巾以及女性乳房、颈部等部位的DNA检验情况。强奸案中重要的是案发后女性穿上的内裤,而不是事前穿在身上的内裤。如果作案时沒有戴避孕套,就有可能在案发后的身上内裤上提到男性的精斑。而案发前身上的内裤只是在嫌疑人脱女性内裤时手与内裤有所接触,这种情况在内裤上提到男性的成份难度非常大。当然,如果是在嫌疑人身上搜到内裤,又另当别论了。

【整理: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常州刑事律师陈建新,电话:131825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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