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仲XX在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王家廗,用水果刀捅伤被害人何XX面部、颈部、腕部。经鉴定何XX所受伤为轻伤一级,仲XX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仲XX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意见】:
一、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仲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病期,虽然仲XX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主要是出现狂想意识,认为被害人与小混混参与在一起破坏他的家庭和导致他工作不顺利,觉得很生气,缺乏安全感,发生持刀捅人行为。因此,仲XX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仲XX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性相对较小,主要是其精神妄想原因造成的,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仲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本案系偶发事件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仲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仲XX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仲XX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对仲XX从轻从宽处罚,尽早回归社会,让其家庭和地方组织能够帮助其精神治疗。
【法院判决】
被告人仲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