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魏XX等人在缅甸小勐腊成立“鼎盛”
公司,并从国内招募、组织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XX加入该诈骗团伙并担
任业务员,每天的工作是在交友软件上冒充成功男士与女性聊天形成
恋爱关系,伙同他人采用“杀猪盘”等方式诈骗中国境内公民的钱财,
涉嫌诈骗罪。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姜XX在团伙犯罪中担任业务员聊天拉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魏XX等人在缅甸小勐腊成立“鼎盛”
公司,并从国内招募、组织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姜XX是被靳XX诱骗至缅甸赚大钱,从而进入诈骗团伙被胁迫担任业务员聊天拉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姜XX系初犯,从事诈骗活动仅5个月,参与时间相对较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XX每天的工作是在
交友软件上冒充成功男士与女性聊天形成恋爱关系,并诱导对方投资。一旦对方有了投资意向,就换成了其他人跟进实施诈骗活动。因此,被告人姜XX仅起相对较小的辅助作用,且参与时间相对较短,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姜X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姜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姜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六、综合上述辩护意见,根据二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型主犯应当严惩,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初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本案被告人姜XX量刑时要予以区别对待,要有差别体现,应当考虑减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辩护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