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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XX厂与苏州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常州市XX厂与苏州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98号原告常州市XX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XX,投资人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

律师观点分析

常州市XX厂与苏州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98号原告常州市XX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XX,投资人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铝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XX厂诉被告苏州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XX厂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XX厂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XX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176元,由原告常州市XX厂负担,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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