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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民事判决书(2016)苏0412民初3041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被告A,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民事判决书(2016)苏0412民初3041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被告A,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未能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处关系,经常为家庭关系和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生女谢某甲随原告抚育生活,被告承担生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A辩称,我们之间没有根本性矛盾,现在小孩也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A,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婆媳矛盾等因素导致原、被告双方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用心经营、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相识、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希望今后原、被告双方能妥善处理好各家庭成员关系,遇事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多些宽容和理解,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源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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