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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A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2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A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刑事判决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系常州XX公司置业顾问,2015年4月17日因...

律师观点分析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A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刑事判决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系常州XX公司置业顾问,2015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9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A于2014年1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A于2014年1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A于2014年1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5000元,4、被告人A于2015年1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5000元,5、被告人A于2015年2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9950元,6、被告人A于2015年4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5000元,7、被告人A于2015年4月,采用虚构售房团购活动等手段,骗得被害人A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其中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告人A退还给被害人B,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A、B、C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A、B、C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退款收据,购房合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案发后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A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A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4950元,发还被害人,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审判员  A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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