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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与常州市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江苏XX与常州市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12号原告江苏X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XX。负责人瞿XX,该所主任。委托代理...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与常州市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12号原告江苏X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XX。负责人瞿XX,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被告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区南区龙域西XX。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XX诉被告常州市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徐凌楠独任审判,后依法改由代理审判员熊X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XX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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