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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B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人贺X、葛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武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X,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贺X、葛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武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X,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陈XX,江苏XX律师。被告人葛X,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董XX,XXX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葛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X、葛X及辩护人陈XX、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贺X、葛X至常州市武进区礼XX、前黄镇及宜兴市和XX等地,采用吸管吸、螺丝刀撬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X、严X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的柴油、轮胎、电瓶等物。分述如下:1、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贺X、葛X至常州市武进区礼XX秦巷村委时家村科强动力有限公司门口,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X卡车上价值人民币3698元的正新825-16型轮胎(含轮毂)3只及柴油数十公斤。2、2013年8月4日晚,被告人贺X、葛X至常州市武进区礼XX礼嘉村委上头巷老公交车站,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严X卡车上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正新825-16型轮胎(含轮毂)1只。3、2013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贺X、葛X至常州市武进区礼XX,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XX卡车上价值人民币678元的顶牌120MA电瓶2只、被害人张XX卡车上价值人民币828元的风帆牌120MA电瓶2只、另窃得被害人张XX、张XX、雷XX、张XX停放于该处的卡车内价值人民币630元的柴油100公斤。4、2013年9月2日晚,被告人贺X、葛X至常州市武进区XX下,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汤XX、徐XX卡车上柴油若干及电瓶2只。5、2013年9月3日晚,被告人贺X、葛X至宜兴市和XX鹅州北路北新桥下及和桥庭院小区大门左侧,窃得被害人刘XX、刘XX卡车上柴油若干。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贺X、葛X车上共扣押价值人民币1731元的柴油274.9公斤,均系二被告人于2013年9月2日至3日盗窃所得,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家属已协助退清赃物折价款,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贺X、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二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被害人张X、严X等人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X因盗窃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均能退出赃物折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X、葛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二辩护人的被告人贺X有坦白、退赃情节,被告人葛X系初犯、偶犯、有坦白、退赃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被告人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上列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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