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民事判决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31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被告A,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A,婚初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曾因与A的感情纠葛在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永红派出所治安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恋爱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和经营家庭,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性格差异、生活琐事等因素导致原、被告目前关系不睦,这与双方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有关,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和体谅,用沟通去化解误会、用宽容去冰释前嫌,不抱怨,不猜疑,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源以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A与B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A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