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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8日 | 发布者:陈建新 | 点击:1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B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41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

A、B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41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后于2016年10月11日被该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其逃匿未能执行原判刑罚),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A,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A、B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B经预谋,于2016年12月12日凌晨撬门进入常州市武进区XX办公室内,乘无人之际,窃得人民币4000余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A的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A、B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A、B、C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应当两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家属已协助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A、B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A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已退赃、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A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XX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B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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