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谈谈付款问题。付款是合同的最重要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要点:
1. 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节点和支付条件。比如“货到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后5日内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80%”,或“第一笔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条件为:(1)甲方将目标公司50%股权过户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以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为准),并且(2)甲方将目标公司的公章、法人印章、财务章、合同章移交给乙方指定人员,并且(3)甲方将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文本及全部证照(见附件《合同、证照清单》)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90%,即人民币XX元整(¥XX.00)”。“后”的后边一定要有截止时间,一般以“7个日历天内”这样的表述作为限定条件,否则可能因为约定不明确而引起纠纷。
2. 明确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如 现金(企业间交易一般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网上银行等。不同的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具有较大影响。明确收款方的收款开户行、户名、账号等,同时约定,如果因为账号错误导致错误支付的,由账号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为债务人利益考虑,除业务特点需要外,建议排除债权人转让债权和委托收款的安排。
3. 涉及以物抵债的情况,最好不要在主合同中约定。因为收款方收到抵债物资之后可能需要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直接在主合同约定抵债可能涉嫌逃税。可以另外设计一笔独立的关于该物资的交易,然后通过债务承担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债务混同或抵销。 以物抵债问题,要特别注意实物交付和权属登记(房地产、车、船等)问题以及相关税、费负担;实物交付与权属登记过户期间发生的耗用、费用或侵权如何承担等,务必明确。
4. 关于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问题。第一,要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不宜含糊。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该标准一般低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第二,标准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被法院依据申请而调低,过低则不足以弥补损失和敦促对方履行义务。第三,建议收款方优先选择使用“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这样的表述而不是“违约金计算标准”,因为合同法授权法院可以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标准,但是没有授权法院调整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5.不足额支付的问题。债务人不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或费用,会导致对其支付的资金构成(或者说清偿内容)的争议。比如,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于某时点支付甲方累计投资本金若干比例及该时点已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若干比例。当发生不足额支付且未明确资金构成的情况下,乙方会主张所付款项全部为支付本金,甲方会主张优先支付投资收益,若同时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况下,甲方还会主张最优先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然后支付投资收益,最后支付本金。在大型的投资业务中,这样的分歧会导致双方利益相差非常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此规定。
6. 债务人欠付多笔款项的,当债权人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或收据时,应优先计为偿还在先到期的债务并在票面注明。如果“就近”记账的话可能会导致债权的诉讼时效逾过的风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有相关规定,当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是最好的。
7.变更付款限的问题。只说因债务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变更付款期限的问题,需要明确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起算时间和先前已经发生的部分是否免除。建议约定延期后在发生逾期付款的,先前已经发生违约金不免除,避免债务人恶意拖欠。
今天就到这,以后想起来再补充。
张铁柱律师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