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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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葛莉俊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4日 8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朝晖,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吕深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甲、王某为初中校友,于高中开始恋爱。张某甲、王某于××××年××月××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婚后,张某甲、王某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张某甲曾于2014年8月7日、2015年3月24日两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甲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2016年1月4日,张某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张某甲、王某离婚;2、儿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王某承担相应抚养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儿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无需王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王某原审中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甲、王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已育有一子,但未能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张某甲已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王某对维持婚姻关系也失去信心,夫妻和好已无可能,故应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甲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张某甲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故在本案中对此无需作出处理。若王某认为在张某甲处有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应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可另行解决。因儿子张某乙目前跟随张某甲生活,王某亦未向法院主张儿子张某乙的抚养权,故原审法院确认儿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成人。因张某甲不要求王某承担儿子张某乙的抚养费,故王某无需承担儿子张某乙的抚养费。综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张某甲与王某离婚;二、儿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承担。

王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程序违法。1、王某从未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对张某甲再次起诉离婚不知情。本案判决书系张某甲交给王某,经王某查看法院卷宗材料,送达回证上记载都是留置送达,但王某从未看到相关诉讼文书,法院也未向王某进行送达,因此送达程序违法,严重侵害王某合法权益。2、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必经程序,一审法院仅凭张某甲一面之词何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另外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王某生活。王某未到庭应诉,应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依法至少应经两次传票传唤,甚至可以拘传。一审法院并未严肃处理案情,造成当事人讼累。二、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径行作出离婚的缺席判决,过于轻率,剥夺了王某维护稳定和谐家庭的权利。双方自初中相识,因双方感情稳定且张某甲一再保证已做好结婚准备,王某才在大学期间休学生孩子。为建立新的家庭,王某休学两年一心在家照顾孩子。在张某甲的支持下才重新回到学校修满课程拿到学位。不曾想在回校复读期间,张某甲与第三人有染,其起先保证不再往来,但却不知悔改变本加厉,置小孩及家庭不顾,丝毫未尽抚养义务,借工作为名极少照顾家里。王某为维护家庭稳定,念及与张某甲十多年的感情一再容忍,相信时间久了张某甲会悔悟,不想辛辛苦苦的付出最终却是家庭破裂,给孩子及王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作出的离婚判决,直接否定了王某这些年的坚持努力,助长恶人先告状气焰,未经实体审理,未经调解就做出离婚判决,并把孩子抚养权归于张某甲,侵犯了王某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张某甲答辩称:张某甲和王某从15岁开始早恋,到22岁生小孩,之前就有争吵,怀孕也是因为意外,所以才结婚的。结婚以后发现性格上不合适,每天开始争吵,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王某在生小孩期间休学两年,后来去上学了,孩子是张某甲和父母带的。关于一审的送达程是否违法的问题。张某甲第三次提起离婚的送达情况是法律规定的,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当天是由东阳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在张某甲的陪同下到怡堂弄××号也就是张某甲的父亲的老房子里面送达的,当天王某是在场的。法官将传票以及诉状副本交给王某,王某就直接将材料甩在地上就走了。判决书送达的这次也是由东阳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张某甲的陪同下到怡堂弄××号进行送达,当时王某和其阿姨正吃午饭,工作人员将材料送给王某,但王某不肯签字。在王某不愿意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才进行了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一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民诉法规定缺席判决的情形中也未排除离婚案件,张某甲一共提起了三次离婚诉讼,王某每次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甚至阻碍张某甲到庭。第一次庭审时王某要求张某甲接其到法庭,期间将张某甲的车钥匙强行拔掉,阻碍张某甲出庭,最终只能以自动撤诉结案。第二次庭审王某一直未出庭,法官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其在从宁波赶来的途中,让法官再等半小时,但是最后等了一个多小时王某仍未出现。第三次庭审王某还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王某作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而且通过了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其在收到法院传票但屡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甚至阻碍张某甲到庭,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藐视。通过这三次庭审的情况,也可以看出王某不愿意面对张某甲,双方已经没有再次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基础,王某也没有和张某甲继续和好的信心,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张某甲自己也说到孩子在王某上学之后都是跟张某甲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因为王某读书之后又进行司法考试,没有时间带孩子,而且张某甲家庭经济情况好于王某这方,因此孩子由张某甲抚养成人更为合适。

二审中王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微信照片截图一张、手机发票一份,证明王某与张某甲之间目前关系尚可,他们经常参加家庭聚会。在2015年9月30日,张某甲还给王某购买过手机,双方关系尚未破裂。

2、照片一组以及视频,证明张某甲为什么要多次提出离婚,是因为张某甲与第三者有染,现第三者已有孕在身,所以张某甲急于离婚,以达到其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孕妇保健手册,证明第三者的身份、姓名以及职业。

4、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档案证明一份,证明张某甲确认送达回证上的地址吴宁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8号的所有人是吴少佩,王某从未在该地方居住过。

5、证明一份,用于证明两人的儿子是一直跟随其母亲王某生活,并且一直居住在怡堂弄××号。

张某甲认为:

1、对截图中的聚会情况不否认,张某甲买手机给王某也不否认,但并不能证明王某的证明目的。张某甲与王某现还维持联系,完全是为了双方的孩子,买手机也是因为王某说要给孩子拍照片用。

2、王某一直怀疑张某甲跟照片中的女人有染,其实她是张某甲朋友的妻子,并且他们已经登记结婚。

3、对登记手册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确认是从哪里来的,而且与本案无关。对保健手册的三性均有异议,吴小丰的身份张某甲不认识,与本案无关。

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吴宁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8号是王某身份证上的地址,而且王某一直跟她妈妈居住在这。

5、对三性均有异议,居委会并不能了解所有村民的生活情况,没有其他人员的签字证明,不能达到王某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张某甲离婚态度坚决,且其之前曾两次起诉离婚,故原审法院认定张某甲与王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判决准许离婚并无不当。关于二人婚生子张某乙的抚养,二审中王某陈述其目前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故原审法院判决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成人并不损害王某及张某乙的合法权益。另原审法院已对王某留置送达了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王某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会见业务。  办理过众多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诈骗、寻衅滋事、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