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XX公司储运分公司、原审被告人姜XX、杨XX、李XX、陈XX、王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冀0426刑初9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XX公司储运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姜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壹拾万元;被告人李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XX公司储运分公司、被告人姜XX、杨XX、李XX、陈XX、王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单位XX公司储运分公司、原审被告人姜XX、杨XX、李XX、陈XX、王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7万未能弥补等部分事实尚有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6刑初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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