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A诉B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24日 | 发布者:牟汉伟 | 点击:2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诉B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26号原告C,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A,邢台市XX务所法律工作者,被...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26号原告C,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A,邢台市XX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A,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A,今年7岁;次女A,今年4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二人脾气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没有感情,不尽家庭义务,自结婚后从来没有将工资交给过原告,经常吵骂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原告伤痛了心,无法再一起生活下去,2012年腊月被告竟说原告偷了他40元钱,原告否认,但遭到被告不断谩骂,原告被迫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婚后未置办房产,被告在外打工,家里仅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家具及一些简单生活用品,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二个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1、被告与原告有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和婚后感情,婚后发生小吵小闹很正常,双方感情尚未破裂;2、被告没能将挣来的工钱都交给原告是事实,原因是为了偿还家里欠下的外债,但也给了原告一部分用于个人和女儿花费;3、关于说原告偷40元钱的事,是个误会,夫妻在生活中因脾气性格难免发生点误解,被告对此也向原告道过谦,夫妻感情也没有因此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孩,长女A,次女A,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所了解,婚后也经历了十多年的家庭生活,而且有了二个女儿,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生活中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双方应多加沟通、交流,而且被告也表现出积极和好的态度,因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A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B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牟汉伟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300 积分:104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牟汉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牟汉伟律师电话(15097970909)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09797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