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兴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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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部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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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人民医院、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者:皮兴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皮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昆明市第*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医院)与被上诉人王**、王**、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第*医院的诉讼代理人童**、李**,被上诉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王**的诉讼代理人皮兴均、王**、王**及其诉讼代理人皮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患者王加明的死亡赔偿金不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但经审查,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所提交2019年7月12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牛棚镇人民政府及朱棚镇手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已明确患者王加明系城镇居民,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认为责任比例划分错误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昆明医学会所做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明确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王加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故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医疗行为原因力大小及本案实际情况,对上诉人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8元,由上诉人昆明市第*人民医院承担。

皮兴均律师,执业年限:13年,执业机构: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9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0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