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皮兴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皮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尹**,原审被告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云南公正[2018]法临鉴字第03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真实、合法。针对某保险公司、尹**、尹**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本院二审中通知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已就某保险公司、尹**、尹**的异议事项作出了合理说明。某保险公司、尹**、尹**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证言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一审对云南公正[2018]法临鉴字第03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代**构成六级伤残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要求重新计算本案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