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律师
张文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长春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出售房屋隐瞒有房贷的事实,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作者:张文利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0次举报
2020-03-11


出售房屋隐瞒有房贷的事实,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导读】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向购买者隐瞒了房屋有房贷没有还清的事实,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方继续按月还贷,直到无力偿还,购买方因此举报出卖方合同诈骗。这种情况下,到底算不算合同诈骗?

【律师观点】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是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采取了欺骗对方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同其进行交易或“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但二者也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被告人一开始就没有将房屋有未还清贷款的事实告知购买方,那么此时,被告人仅仅是为了尽快达成买卖合同这个交易,因为有房贷的房子不好出手,之后继续按月还房贷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是合同诈骗,被告人完全可以选择拿到钱后逃匿,没有这么做。后来又针对此事达成补充协议,目的也是认为这就是个民事纠纷,因此公安机关应尊重几方的意见,不应强行认定为合同诈骗。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将楼房出售给购买方时,虽然隐瞒了该楼房有房贷,但是被告人在该楼房出售后仍然在偿还房贷,并且购买方知道该房屋有房贷后,签订了购买该楼房的补充协议,该楼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人继续偿还,此补充协议与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人出售该楼房系民事行为,出售后仍在还房贷,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辩护人:张文利律师


张文利,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北华大学政法系,律师执业十余年,已处理疑难案件近千件。现为长春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