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律师
张文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长春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投资还是借贷?签了保证协议为何仍无法追责?——一则案例带来的法律启示

作者:张文利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5次举报
2025-09-19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亲戚朋友邀请“投资”某个项目,承诺保本保收益,甚至还有人提供“担保”。看似稳妥的安排,背后却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日,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恰恰揭示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情形下,债权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困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甲先生与某医疗美容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投入资金30万元。合同约定公司分期返还出资款,并承诺年利率15.4%。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先生及另一位于女士共同签署《协议》,承诺如公司未按时还款,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公司经营不善注销,甲先生多次催款无果,遂将乙先生和于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先生与公司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支持其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但关于保证人于女士的责任,法院认为,由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免除。最终判决乙先生承担还款责任,于女士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合同,但若约定“保本保收益”、“固定回报”等条款,实质上符合借贷特征,法院将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本案中,公司承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甲先生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特征。

二、为什么签了保证协议,保证人却不用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有其法定时限,称为“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本案中,主债务于2022年9月到期,债权人直至2025年才起诉,早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于女士免除责任。

三、债务承担与还款顺序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非另有约定,应按以下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在多年间曾有零星还款,法院认定这些款项应优先抵扣利息,而非本金,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1. 认清法律性质:参与投资项目时,应明确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二者的法律保护和风险承担完全不同。

  2. 重视保证期间:如有保证人担保,务必在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担保权益。

  3. 明确还款性质:债务人还款时,可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还款是用于本金还是利息,避免日后争议。

  4. 保留证据材料:合同、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都是关键证据,应妥善保管,以备维权所需。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在法定时限内积极行使权利,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文利,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北华大学政法系,律师执业十余年,已处理疑难案件近千件。现为长春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