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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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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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谁之责?法官这样判!

作者:张文利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5次举报
2025-09-19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情况十分常见,例如装修、搬运、临时帮工等。一旦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期,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参考。

案件回顾

张某雇用李某在某工地从事外墙辅助工作。某日早晨,李某在攀爬脚手架时不慎摔落,造成多处骨折和脑部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10万余元。因后续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将张某及其他相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虽对李某进行了安全培训,但未能提供安全通道或有效的防护措施,存在过错。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攀爬脚手架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也存在过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7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扣除张某已垫付的医疗费,张某还需支付李某7.6万余元。

普法提示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1. 接受劳务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雇主不仅要进行安全培训,更重要的是提供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条件,否则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2. 提供劳务者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自身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受伤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3. 证据保留至关重要。无论是垫付费用的凭证、安全培训的记录,还是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都应当妥善保存,这些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结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关键在于过错责任的认定。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劳务关系。


张文利,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北华大学政法系,律师执业十余年,已处理疑难案件近千件。现为长春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