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开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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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辩护词以及辩护思路

作者:渠开贺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9次举报
2017-04-19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辩护词以及辩护思路

   一、关于事实方面:

第一类属于企业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以上需扣除不属于公民信息总计.第二类:公民信息重合部分予以扣减。

   二、是否存在自首、坦白、退赃、自愿认罪、立功、从犯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关于新刑罚适用的问题:结合犯罪事实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辩护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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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开贺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曾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1370420********8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