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圣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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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非法用工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者:林圣鑫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66人看过

导读: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给别人打工,尤其是那种家庭作坊类型的,老板也没有跟你签合同,一开始觉得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在工作中受伤了,准备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才发现用人单位是没有营业执照或者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这种情况就是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的情形,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一、非法用工的概念

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违法用工或者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二、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给予一次性赔偿。

三、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1、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

1)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2)医疗费:因非法用工受伤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实报实销);

3)护理费: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造成的收入损失;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5)交通费:因非法用工受伤治疗支出的交通费用;

6)鉴定费用:如因非法用工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

2、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上述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注: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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