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素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如果在女方起诉的离婚案件中,男方作为被告提出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呢?
一、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应由被告提起反诉,因为被告的诉请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且本诉的处理结果与反诉请求有相应的利害关系;另一种则认为不应由被告提起反诉,而应直接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性质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三、要件分析
1、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仅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在实践中,按照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还涉及到双方父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往往还包括缔结婚约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在诉讼主体上不完全重合,如果以反诉处理,会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退还彩礼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那么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则毫无立足之根据了。故被告的要求并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它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它会因原告之诉的撤回而终结。
3、本诉的目的在于要求离婚,被告诉请的目的在于要求返还婚约彩礼,一个是要求解除人身关系,一个是要求金钱给付,不符合反诉抵消、吞并本诉目的的特点。
综上,离婚案件中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构成反诉,但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同时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可将离婚案件与婚约财产案件进行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