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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不能不了解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林圣鑫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71人看过

很多刚入职的年轻朋友往往不知道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很多时候某些“无良企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知情。本文主要介绍下试用期的一些法律规定,供求职者参考。

一、试用期间

1、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可分为三个区间:(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4、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有些用人单位以与劳动签订多次劳动合同,并且多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试用期间的工资

很多求职者以为在试用期还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免费试用”,只有“转正”了之后,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时也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如上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因试用期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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