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发生在亲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越发普遍。因为借贷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发生借贷行为时往往会忽略一些法律问题,如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条、大额款项现金交付而未出具收条、未书面约定利息等。本文主要对口头约定利息,而未在借条上载明这种情况做简单阐述。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是不支持利息支付的。但正如前文所说,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往往被忽略,那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让法院支持呢?
首先,应该要求债务人按期支付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每一个月支付,每三个月支付等。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点,应要求债务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能帮助法官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再次,最好避免债务人对本金和利息一并偿还,即要求债务人对偿还本金和利息分别转账,以免对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造成混淆。
综上,在民间借贷中虽口头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偿还利息并形成规律性的事实,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定,并支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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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不能不了解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