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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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否取得抚养权?

发布者:石楠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案情简介】王某(男)与六刘某(女)于1993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7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李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王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争得女儿抚养权。
【法律问题】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律师点评】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王某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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