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3岁时被王大海夫妇收养,改名王可,王大海夫妇对王可视为己出,关爱有加。7年后,王大海夫妇生育一子,取名王乐。当王可得知王大海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便对养父母逐渐疏远。后王可的养父母因年迈多病,且无生活来源,要求王可赡养。此时王可的生父母相继瘫痪,其收入已不能自持,生活陷入困境。因王可生意兴旺,收入较多,王可的生父母便要求王可赡养。
【法律问题】王可对养父母、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王可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王3岁时被王大海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可基于传统道德在生活上对生父母进行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