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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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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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发布者:石楠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77人看过

【案情简介】李刚与刘欢于1997年结婚,房子是李刚1995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50万元。1999年生育一女李乐一直由刘欢照顾。后李刚与刘欢的父亲相继去世,李刚继承了父亲3万元的遗产。刘欢继承了父亲一批字画,估价20万元。结婚十周年纪念日时,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条价值10000元的项链,一直由刘欢戴着。2007年,刘欢偶然遇到了初恋情人王大海,两人相见,旧情复燃,刘欢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刚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法律问题】以上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李刚与刘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做只归一方的说明,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均分。 刘欢佩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应由刘欢给予李刚一半的补偿。 二人现住房为李刚为结婚购置的,属于李刚的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李刚与刘欢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刘欢长期生活的事实,改变生存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刘欢抚养,李刚给予一定的抚养费。 且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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