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4月26日,杜某驾驶京N8DD0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湖北省荆州市出发,前往贵州省遵义市,当日10时30时分,当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1216KM+900M处父子关隧道内,张某在隧道内行走时,车辆前部与张某在快速车道内相关,造成张开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开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忠彦无责。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无责,其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2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起诉,认为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外,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无过错而拒付保险金。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未区分有责限额12.2万元与无责限额12100元,交强险条款关于责任限额的区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是宜昌地区首例机动车无责情形交强险在有责限额12.2万内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