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10月9日,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郑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朋友沿东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心医院后门将行人藤某撞伤,于2010年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宜昌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肇事车辆车主系吴述喜,未办理行车证和交强险。滕某家属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车主及郑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0174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与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本律师认为,机动车所有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履行的法定的投保交强险义务,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之间有因果关系,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本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北京、上海等高院的指导意见,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承办法官所接受。本案是《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宜昌地区首例判决车主因未投保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作为2011年度宜昌中院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