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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发布者:任聪芬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748人看过


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该遗嘱部分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留有必要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如何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呢?对此,民政部于2021年4月26日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实务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根据该办法:具备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第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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