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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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频繁、多次的转账是否属于借贷?

作者:李晓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经典法律案例浏览:810次举报

【基本案情】

在婚姻家庭的关系中,借贷方面的纠纷处理较为复杂,父母和女儿转账,如何评判是否属于借贷?女方的另一半是否要共同偿还?本案中女方要求当事人男方一起偿还她向父母借的款,最终在安嘉所律师对案件的取证和分析下,识破这场虚假的借贷纠纷,婚内父母频繁、多次的转账是否属于借贷?男方是否应该偿还一半?原告梁某父与被告严某、梁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

原告梁某父与被告梁某女系父女关系,被告严某与被告梁某女系夫妻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梁某女向原告梁某父所借款项是否为被告梁某女与被告严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从已生效的三份民事判决书可知,被告梁某女从未提及向其父所借债务,且原告梁某父及被告梁某女没有举证证实,在2018年3月12日之前,被告梁某女菲出具借条将近两年梁某父给付梁某女的款项确认为借款之事,告知给被告严某。

另从被告梁某女所举其父给其款项支出的证据显示,除少部分为其子的医药费用及生活日用品的支出外,主要支出为在北京租房费用、物业、水费、夜场电影及旅游费用,被告梁某女的代理人当庭确认天津市某名邸某号是梁某女自己的房子,梁某女也未举证证实其与孩子不能在北京被告严某的居所居住,且被告梁某女的部分生活支出为在天津进行的消费,被告严某曾给付被告梁某女与孩子的生活费用。

故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梁某女确认为借款的费用支 出,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款项支出为与被告严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法院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出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梁某父与被告梁某女对于其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于事后以借条形式确认,借款数额变更为245600元.被告梁某女应承担向原告梁某父还款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梁某父还借款2456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2元,全部由被告梁某女承担。

 

【律师解析】

一、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婚内父母频繁、多次的转账是否属于借贷?男方是否应该偿还一半? 律师根据这几点让法院认同了女方父母的转账属于赠予这一观点。

二、本案最大的难点是从女方提供的证据中,找出明显不合理的消费开支,同时让法官内心确认,提供消费票据并不能代表这些票据全部都是女方实际支付的,且女方与其父母索要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予。同时在庭审中,女方的陈述与其父母的主张明显矛盾,如双方确系民间借贷关系,则不可能对借款的金额、时间、理由、用途等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由此可以明确推断出,在转账方生时,双方根本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离婚才导致女方要求将转账全部认定为赠予。


李晓航律师,2013年考取司法资格,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证。现执业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120********15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