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
案情概述
王某和赵某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均有对婚姻不忠实行为(均有出轨行为)。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判令婚生之子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满18周岁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赵某自二〇一九年二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赵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婚内出轨”,婚内出轨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离婚法定原因之一。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经常因为收集证据不足,导致法庭无法采信证据造成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应尽量收集各种离婚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以便相互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