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商标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之股票分割

发布者:罗平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012人看过

本律师在上一篇《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之房产分割》针对如何确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现本文单独针对股票分割问题进行阐述,从股票归属情况、价值确定、如何分割等方面具体指导大家正确、和平、合理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一、股票归属及分割

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股本金及分红与增值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不做过多解释,以下列举部分典型,在无约定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1、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股票账户及股本金为该方个人所有。针对分红与增值部分,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应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应理解为投资行为。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持有人应当以现金形式补偿另一方。

2、部分婚前购买,婚内继续投入的股票。婚前购买的股票及其分红与自然增值部分归持有人个人财产;婚后投入精力管理的股票收益及增值部分、婚后投入的股票及收益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股本金及分红、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分割方法:(1)股票账户及余额归股票持有人,以现金形式补偿另一方;(2)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希望持有股票的,也可以直接平分股票数额。

4、婚内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此种情况等同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可以按照此情况进行处理。

5、婚后一方将个人财产交给另一方购买的股票。有证据证明此委托情况的,应理解为一种无偿委托行为,该股票账户及股本金应当为出资一方所有,分红与增值部分按照“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情况进行处理。无相关证据证明的,应理解为一种赠与行为,股票与股本金为股票持有人所有,分红与增值部分按照“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情况进行处理。

   6、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股票。一般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部分股票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父母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合同中指明赠与的股票只归夫或妻所有,这部分股票就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只有父母的证言说这部分股票只赠与自己的子女,由于父母和子女的亲缘关系使得他们的证言证明力极低,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7、婚后一方代他人持有的股票。如果股票持有一方能够证明其名下的股票是替他人持有的,分割股票时应剔除属于第三人的股票及红利、增值收益。若不能证明,第三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结案前,法院对这部分股票一般会先不予分配。

8、发现婚后他人代持的股票。针对由他人代持的股票,需先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身份,法院判决确认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股票。

9、分居期间经济独立时购买的股票。以分居、经济独立时间点为节点,双方完全经济独立,各自用各自财产购买的股票,股票账户、股本金、分红、增值部分均可视为个人财产处理。

10、一方擅自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账户中转出的资金。资金转出方除非能证明转出资金用于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取得一半的股票资金折价款。

二、股票价值如何确定

股票是价值波动较大的有价证券,对其价值的认定通常应以法庭调查结束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日期为时间节点,按照当时的股票市值确定股票价值。

三、一方向法院申请分割股票时,应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股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股票账户、账户余额、股票交易管理情况等财产线索。若无法提供,可以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调查。

四、诉讼程序

立案(带起诉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夫妻感情破裂证据、财产线索证据材料等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补充收集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按照法院通知,准时到指定地点参与开庭,庭上发表意见——法院判决。

    以上为法定一般性程序,具体个案可能会涉及其他程序性事宜。在处理过程中,应尽量与法官沟通,详细了解。最好是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因自身一个疏忽,损失更多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