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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医律︱山东省某三甲医院过度医疗致使患者多器官损害案例

2021年03月17日 | 发布者:徐海铭 | 点击:12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言:“过度医疗”是一个经常被谈及的话题。十年前,某三甲综合医院的一次不具备手术指征的“胆囊摘除”手术,致使患者多年来反复发生胆道感染,最终诱发严重的感染性休克,经数次心肺复苏才挽回其生命。十年以后,...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过度医疗”是一个经常被谈及的话题。十年前,某三甲综合医院的一次不具备手术指征的“胆囊摘除”手术,致使患者多年来反复发生胆道感染,最终诱发严重的感染性休克,经数次心肺复苏才挽回其生命。十年以后,患者是如何了解到损害的原由,又是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尽在本文中讲述。

案情简介:

陈某某,女性,40岁,山东省淄博市人。

2016626日,陈某某因胆道感染复发到山东省某中医院就诊。医生为其输液治疗的过程中,陈某某突发休克昏迷,紧急被送往某三甲综合医院行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急救措施方挽回其生命。由于休克时间过长,陈某某的多脏器受到损害,后续分别转往北京301医院行肝叶切除、胆管整形胆肠吻合术,转往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缺血性脑病导致的精神损害。

案件进展:

损害发生后,医方拒不承认存在诊疗过错,陈某某求助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律师分析认为两家医院在诊疗中均存在过错,陈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全面收集了患者十年来治疗胆囊疾患的所有病案材料,综合分析和评判休克损害与原发疾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如下鉴定意见:1、某三甲综合医院在十年前对陈某某实施的“胆囊摘除”手术不具备手术指征,系过度医疗。该不当治疗是陈某某多年来反复发生胆道感染的原因,也是发生感染性休克造成多器官损害的根本内因。由此认定某三甲综合医院对本次医疗损害的原因力应为主要因素;而中医院对其接诊过程中存在的诊断不当、用药欠妥等过错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应为轻微因素。

20201123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答辩,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原告律师指出,被告某三甲综合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虽然发生在十年前,但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况且,该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持续的,以致最终造成多器官损害的严重后果,某三甲综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于20212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三甲综合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8256.17元;被告某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006.98元。

律师点评:

医疗过度商业化的弊端无需赘述,但医疗从业者应当秉持专业严谨、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自觉抵制商业化和利益化的侵蚀。只有真正做到了“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才能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无愧于“白衣天使”的光荣称号。

徐海铭·2021316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师和律师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现任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医事法务部主任。由其领衔的精英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26197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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