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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人民医院食管纵隔手术异物残留案例

2020年07月07日 | 发布者:徐海铭 | 点击:1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言:开展“经口经隧道内镜下贲门括约肌切断术(POEM)”应限于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中开展,需由合法资质的医生、助手、护理团队协同完成。团队中应由高级技术职务医生,需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经过正规培训的...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开展“经口经隧道内镜下贲门括约肌切断术(POEM)”应限于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中开展,需由合法资质的医生、助手、护理团队协同完成。团队中应由高级技术职务医生,需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经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主持工作。POEM的主要操作者应该接受过规范化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内镜切除手术(内镜下粘膜剥离术ESD)的经验,完成不少于30例食管病变ESD治疗,有一定处理手术并发症如出血、穿孔的检验。

案情简介:

2018611日,患者苏某某因吞咽不畅到桓台县某医院就诊,以“贲门失迟缓症”收住院。该院在从未做过“POEM”手术,没有成熟的手术团队的情况下,外请专家来院为患者实施“内镜下贲门括约肌切开术(POEM)”,该手术致使患者发生“食管纵隔瘘”的严重医源性损害后果。二次手术中,医院采用“钛夹”封闭瘘口,又因固定不牢,导致“钛夹”滑入纵隔,无法取出,再次造成损害后果。

案情进展:

医疗损害发生后引发医患纠纷,医患双方经多次沟通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患者遂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桓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技术部门委托司法鉴定。2019118日北京法源科学证据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因力程度建议介于同等至主要程度范围。被鉴定人POEM术后出现食管瘘等并发症,经临床治疗后已经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患者胸腔遗留多枚钛夹情况评定为九级伤残。鉴定报告同时指出:本案患者系被告医院第一例开展的POEM手术,由邀请的外院专家进行手术,对于外请医师是否符合相关外请医师会诊制度,以及被告医院是否具备开展此类手术设备、人员条件问题,法医学技术鉴定无法评价,需由法庭及卫生行政部门审理明确。据此,患方向桓台县卫健局提请申诉,20191213日桓台县卫健局回函认定:一、医院手术时,备案登记为诊疗技术消化内镜(三级),未经四级备案,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版)》之规定;二、医院外请专家会诊手术事宜,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关事宜,应给予“警告”之行政处罚。

20191216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追加桓台县医保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针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原因力大小、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以及医保已经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承担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20191223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247.94元;二、原告按比例返还医院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7150.96元;三、被告医院返还桓台县医疗服务保障中心医疗费41752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医院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医院的过错非常明显,其不但存在严重的技术失误,而且违反了多项诊疗规范,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其按照8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本案原告为农村户籍,医疗损害发生前帮助子女带孩子,而一直未外出务工。这就使得法院最终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导致患者最终获得的损害赔偿总额不高。按照201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城镇标准可获赔158196元,而农村标准仅可获赔65188元。20199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明传(2019513号》文件,在全国多省开展“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新政,这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标准合理性的积极探索。可以期待,城乡差异带来的各种不公平将会被逐步打破,城乡公民共享法治的光辉。徐海铭?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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