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吉兰―巴雷综合征是一种以快速进行性四肢麻木无力为特点的急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多神经根神经病。随着外源性神经节苷脂产品(如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复方曲肽、脑肽节苷脂等)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该药引起的副作用也逐渐显现,外源性神经节苷脂相关性吉兰巴雷是其最严重的并发症,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轴索型吉兰巴雷,以四肢弛缓性瘫痪为首发症状,表现为急性、严重且快速进展的周围神经受累,较其他轴索型吉兰巴雷病情重,恢复时间长,预后差。
案情简介
高某,女性,65岁,内蒙赤峰市人。
高某因“乳腺肿瘤”于2017年3月到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实施了“乳腺癌根治改良术”。术后,医院违规使用“注射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营养神经,导致高某在输液一周后出现四肢瘫。立即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306医院就医,诊断为吉兰巴雷综合征。高某病情稳定后回家康复。2019年11月高某的儿子了解到外源性神经节苷脂能够诱发吉兰巴雷综合征,在与医院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神经节苷脂用药适应症不明确和用药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到次要。另评定高某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1-2人护理。
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后,于2021年12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其中长期护理费裁判至2025年4月10日。
原告方对一审法院裁判高某为1人护理不服,于2022年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了高某需要两人护理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及高某日常生活护理视频等证据。请求法院从事实出发,裁判高某确需两人护理,切实维护遭受医疗损害的老年瘫痪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但非常遗憾,北京三中院最终以司法鉴定为1-2人护理,一审判决有自由裁量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一审判决生效。
医讼点评
“神经节苷脂类药品损害”是我们“京鲁医讼团队”近年来重点研究和实践的重要医疗损害类案件。经过实践积累,我们已经具备了代理该类案件较为丰富的经验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鉴定和裁判的类案成功案例。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各地鉴定机构对外源性神经节苷脂损害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在有责判定方面逐渐趋同,但原因力判定差异仍然很大。与地域环境以及医院级别等因素存在潜在的关联性。对于本案来说,律师代理患者与国家级医院的司法对抗的压力还是非常大的。对比其他司法鉴定的类案,医院在没有适应症的情况下为患者使用“中枢神经”的营养药物,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认定更高的责任比例,而非轻微到次要。另外,法院未能裁判高某确需2人护理,也非常遗憾。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京鲁医讼团队将竭尽所能,努力让每一名医疗损害的受害者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案件为 “京鲁医讼团队”历时3年,于2022年代理完成的真实胜诉案件。转载请注明“京鲁医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