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勇|时间:2020年07月22日|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XX、周XX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8)湘04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XX以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2018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通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该院同年2月9日查阅案卷完毕。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