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刘勇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03071348点击查看

XX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勇|时间:2020年07月22日|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欧XX、耒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强XX)、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雷X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XX的法定代理人欧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XX,被上诉人景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上诉人雷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上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XX上诉请求: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结果,认定其不构成伤残错误;应适用工伤标准认定其的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二、砸伤上诉人的脱落物的所有权属于景强XX,而所有人雷X以及被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没有及时维护和发现,四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X公司上诉请求: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欧XX对XX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是脱落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二、建筑物上的脱落物是由于房屋质量缺陷引起,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XX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景强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雷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证人并未在第一时间看到外墙脱落物砸伤欧XX,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XX公司辩称:对一审法院对XX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景强XX开发建设了五环星城商住楼楼盘。2008年12月1日,景强XX与湖南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南XX公司承建了该项目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经综合验收合格。2010年6月8日,景强XX与XX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期限至2015年6月7日。合同期间及合同到期后,该物业实际由XX公司服务管理。2016年12月29日,五环星城业主委员会与XX公司签订了五环星城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7月10日,雷X与景强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五环星城的B座24层10号房屋。2011年4月20日,雷X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对B座24层10号房屋房屋进行了装修,其中在事发窗台上安装了防盗网。雷X因在广东,并不经常在所购房屋居住。
2016年3月31日16时许,欧XX及另几个小孩在五环星城四层平台的空中花园玩耍时,被从雷X所有的B座24层10号房屋窗台上檐边沿脱落坠下的一块水泥块砸中头部,致欧XX当场受伤。欧XX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行颅脑CT检查,并对伤口予以清创缝合。同日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4月18日出院,共住院18天。2016年4月26日,欧XX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复查。2016年4月27日,欧XX又入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5月16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后,欧XX先后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17日到耒阳市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复查,共支出医疗费用21267.29元。2016年10月9日,欧XX母亲刘XX委托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对欧XX的伤残程度、护理及营养时限进行评定,该所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衡经纬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947号鉴定意见书,评定:1、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伤残程度为10级;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欧XX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一审中,XX公司申请对欧XX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湘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程度;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构成伤残程度。XX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1400元。欧XX系农业家庭户口,其父母自2009年10月起自购房居住在耒阳市五环星城XX07房。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欧XX受伤的脱落物来自于五环星城XX24层10号即被告雷X的房屋窗台上檐边沿,该边沿不属外墙,雷X对该部分物业具有所有权。雷X是脱落物房屋的业主,但疏于检查、管理,以致部分构筑物发生脱落,砸伤欧XX,雷X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雷X如认为专有部分建筑脱落的原因是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向责任方提出处理请求。涉案建筑的下方即为公共通行道路及休闲场所,XX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人,疏于该隐患的管理,造成在该场所玩耍的欧XX受损,也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景强XX已将B座24层10号房屋交付给了被告雷X,不再是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B座24层10号房屋专有部分的坠落物不承担责任。根据雷X及XX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雷X及XX公司对欧XX的损害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欧XX是否构成伤残的问题,根据重新鉴定机构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如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不构成伤残程度;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构成伤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仅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而本案并不是因工伤引发的损害,因而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确定欧XX的伤残程度,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出台之前,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是适当的,故确定欧XX不构成伤残。对欧XX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21267.2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3、营养费1200元;4、护理费为5817元;5、交通费酌定1500元;6、住宿费890元;7、因受伤不能正常入园,所交纳的的保育费用2680元构成欧XX的损失;8、法医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36204.29元,由雷X及XX公司各赔偿18102.15元。XX公司现已不是五环星城的物业管理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雷X赔偿原告欧XX损失18102.15元;二、被告耒阳XX公司赔偿原告欧XX损失18102.15元;三、驳回原告欧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53元,由被告雷X、XX公司各负担352.5元,原告负担3148元。重新鉴定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雷X、XX公司各负担350元。被告XX公司已垫付1400元,原告及被告雷X应在执行中清偿。
二审中,上诉人欧XX提供了现场照片及小区物业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四被上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上诉人XX公司亦提供了现场照片作为证据。经查,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虽不是二审新证据,但能证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对其真实性其他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筑物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造成受害人欧XX损害的脱落物的所有人是被上诉人雷X,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涉案物业的管理责任人是XX物业,因其疏于管理,造成损害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欧XX提出,原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认定欧XX不构成伤残错误,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认定其构成九级伤残。本院认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仅适用于职工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欧XX并不是因工伤引发的损害,因而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伤残程度,本案发生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出台之前,原判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欧XX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对欧XX提出应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伤残程度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欧XX还提出,XX公司和景强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XX公司于2015年6月后不再是五环星城物业管理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不属产品质量纠纷,景强XX将涉案房屋交付后,不再是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当事人认为涉案建筑物脱落系建筑质量问题造成,可依一审判决告知的权利,另行主张。上诉人XX公司提出,其不是涉案建筑脱落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建筑物上的脱落物是由于房屋质量缺陷引起,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XX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查,XX公司是涉案建筑物所在的五环星城物业管理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雷X是五环星城的业主之一,而该房屋上的脱落物对下方通行、休闲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XX物业明知该隐患存在,疏于管理职责,是造成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XX物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XX物业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853元,由上诉人欧XX负担1926.5元,上诉人耒阳XX公司负担192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92570

  • 昨日访问量

    10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