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勇|时间:2020年07月16日|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XX、罗X犯失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衡阳市XX厂、汤X,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傅XX、罗X、莫XX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湘0408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傅XX不服一审判决,于宣判后十日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傅XX及其辩护人蔡X、蔡X、被上诉人衡阳市XX厂经营者刘XX、汤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原审被告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8刑初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