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所犯贪污罪量刑畸轻且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抗诉。
辩护人在二审中针对检察院抗诉分别提出:
1、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系从犯。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受有职务身份之人为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要求,其本人并无分赃的故意,后将钱款交到了公司财务,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虽系共同贪污犯罪,但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从犯、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属量刑畸轻。
2、原审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原审判决适用缓刑并无不当。司法实践中,对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本案原审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其中一个罪名是单位行贿罪,不是其本人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一审判决综合其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及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
最终,通过辩护人的努力,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