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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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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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巨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者:袁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36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1、 2010年8月上旬,张某某与龚某某、易某某商议后,共同合伙投资39万元在XX市小阳镇开办了“英雄娱乐城”,从事桌球和电游娱乐经营活动,并以月薪 1200元雇请了王某在娱乐城进行营业管理。为了增加收入牟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9月份起由龚某某经手陆续购置了“金鲨银鲨”、“四鲨争霸”、“动物舞台”、“龙彩飞扬”、“芙蓉王”等赌博机共13台摆设在娱乐城内供顾客进行赌博,并由王某等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提供收钱上分、退分兑钱等服务。2011 年1月6日该娱乐城的电游赌博活动被XX市公安局依法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名。经查,该娱乐城的电游赌博机共计盈利20多万元,均由王某收款后经手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交给了钟某某、龚某某,其中交给钟某某11.5万元。

2、 2008年8月份,张某某开始在XX市大同镇独资开办了“花样年华台球娱乐城”,摆设“芙蓉王”赌博机经营,并以2000元月薪雇请其妹妹张某娟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因经营亏损后处于停业状态。2010年10月重新开业后,为增加收入牟取非法利益,自11月份起,张某某投资四万余元由龚某某经手陆续购置了 “四鲨争霸”、“打鱼机”、“斗地主”等赌博机共12台进行经营,仍由钟某娟实地负责上分、下分、收钱等日常经营管理。至2011年1月6日被XX市公安局查获,该娱乐城赌博机共计盈利3万余元。

3、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某自2008年12月起便开始在XX市城区内的一些小超市、商店、彩票店、桌球室、麻将室等处投放“芙蓉王”牌电游赌博机,供各店顾客赌博,自己和店主则从中按“五五”分成违法获利。经营半年多以后,张某某又将这些电游赌博机转由龚某某经营管理,直至2011年1月6日,尚在使用的共有18处20台,张某某与龚某某违法获利共20余万元。

2011年1月7日,XX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张某某开设的游戏机赌博场所以后,张某某一直在逃,2月11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月27日被XX市公安局抓获,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律师办案经过:2011年 3月1日,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接受张某某妻子龚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某,详细询问了案情,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但是有关事实和证据还有待确认。本律师了解到2011年2月25日,张某某给X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打电话,告知其准备回公安局投案。2月26日,张某某在请几位要好的朋友吃完饭并交代他们好好照顾其家人以后,正准备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被XX市公安局抓获。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是应当算作自首的。本律师以此点为突破口,主动调查取证,取得了2月26日和张某某一起吃饭的张某某、陶某的证言,并向法院申请他们二人出庭作证,使得钟某某的自首情节被法院采纳。此外,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的前后对比,本律师发现张某某并没有实际得到11.5万元的违法所得,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也存在瑕疵,对此笔违法所得不应认定。再有,张某某被捕后能如实坦白交代赌场的情况,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赃物提供了有力线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最后,本律师还从其他方面收集对张某某有利的证据,如张某某为其所在的村子修路,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对本村的农业进行综合开发,成立农村合作社,解决了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同时还改善了当地的交通状况。同村的村民对钟某某有着非常高的评价,这也可以成为法庭考虑的要点,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完全达到了辩护目的,而且也符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可以说是一次极为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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