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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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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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更改定性犯过失致人死亡获缓刑案例

发布者:袁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87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2010年 9月8日22时许,蔡某某因喝醉了酒,在自己所租住的二楼房间内吵闹,其女朋友即被害人向某怕蔡某某吵了邻居,就蹲在窗户旁的桌子上,准备去关窗户,蔡某某从前面用右手碰了被害人向某腰部一下,被害人向某摔到一楼后颅内出血,2010年9月2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 9月9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被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2010年 9月21日,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接受被告人蔡某某父亲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蔡某某,详细询问了案情,并依法为被告人蔡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在对被害人向某的不幸去世表示悲痛,对其亲属表示慰问的前提下,为了促进案件纠纷的顺利解决,本律师多次代表被告人蔡某某参与和被害人家属的协商、调解工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本律师还多次主动调查取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十分融洽,而且村委会也证明蔡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从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本律师通过仔细阅读全部案卷,发现XX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主要依据是XX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蔡某某和其他证人所做的讯问笔录,但是这两组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主要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的多次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互相矛盾等情形,证人证言也只能从侧面证明被害人从二楼坠落的事实,而没有证人亲眼目睹被告人蔡某某用手推了被害人,所以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被告人蔡某某存在过失行为,被害人向某的死亡是否与被害人有关无法确定,因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了无罪辩护,XX县人民法院最终部分采纳本律师意见,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达到了委托人的期望和要求,也基本符合本律师对本案的预期,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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