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经过事先共谋、分工后,以谎称找被害人商谈业务的名义约被害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在其所喝的酒水中加入“开心水”使其精神兴奋、意志模糊,然后再将被害人带入宾馆房间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通过作弊来让被害人给付财物,金额较大,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抢劫罪客观上要求在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其手段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造成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涉案的被害人在喝了酒后,并未达到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仅仅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不知道对方有出千,所以即便是在赌博过程中有输钱,也想继续赌、把钱赢回来,如果知道对方在出千,被害人很显然就不会参与赌博,被告人也无法实现诈取钱财的目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而不是抢劫。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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