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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1与吴X2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1日 | 发布者:金宇 | 点击:2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X1,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2,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北京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北京市XX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X1,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2,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3,男。
再审申请人吴X1因与被申请人吴X2、吴X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1申请再审称,吴X2取得案涉房屋面积系基于与其共同居住的情况,且吴X1实际出资超过房款总额三分之一,应享有部分所有权。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产权单位为首钢公司,首钢公司系基于其与吴X2间隶属关系及国家福利房改政策,将其产权房屋出售给吴X2,且吴X2购买该房屋时折算其本人相应工龄。吴X1并非首钢职工,不具备相应购房主体资格。现吴X1主张其对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且吴X2取得案涉房屋面积系基于与其共同居住的情况,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案涉房屋系吴X2与王X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王X之法定继承人吴X2、吴X3、吴X1间依法进行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并结合购房历史背景及各方实际给付能力等情况,判令案涉房屋由吴X2所有,吴X2分别给付吴X3、吴X1相应房屋折价补偿款,应属合理。鉴于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吴X1对案涉房屋使用权问题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二审法院对其是否继续享有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权不予处理,于法有据。综上,吴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X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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