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记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9年11月13日 | 发布者:金宇 | 点击:5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2011年6月11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就厂房的装修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后,被申请人对租赁厂房进行了装修,2011年11月29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52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2011611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就厂房的装修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后,被申请人对租赁厂房进行了装修,20111129日租赁厂房倒塌、受损。

申请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厂房修复费用、支付租金损失及厂房看护费用,至此申请人开始了长达8年的诉讼长跑,二审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院裁定再审立案并提审本案,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被申请人支付671890.5元。

二、办案心得

(一)准备工作要细致

作为代理律师,与客户共同进行了长达4年的诉讼,在与客户沟通案情及进行庭审准备时,要厘清案情并确定法律关系,通过思维导图等软件进行证据分析、撰写法律文书并进行可视化展示,便于对案件事实进行整理、归纳,有利于庭审活动的展开。

四年来,关于本案开了很多次庭,与客户沟通了无数次,每次开庭前都要提前做好准备,不仅要弄清我方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答辩状、质证意见,还要庭前准备对方可能做出的应对以及法庭调查时法庭询问的事项,提前归纳争议焦点,针对争议焦点准备法律文书写作。

(二)分析法律适用,寻找案件突破点

1、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历次开庭审理过程,被申请人的主张为申请人提供的厂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被申请人主张我方厂房质量存在问题时,被申请人应当对该项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再审申请时在原一审起诉时的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合同违约之诉,因此只对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承担基本的证明责任即可。

2、高度盖然性

原二审判决中引用的盖度盖然性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来论述再审申请人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事实上,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案件事实,应当可以认定申请人一方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可惜的是再审法院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

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

1)因申请人主张合同违约之诉,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系对《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解释,虽然本条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主张违约责任,并且本案一审、二审中,申请人也是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责任。原二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认为申请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2)在本案中,申请人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即可,被申请人需要证明是否具备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171页)的解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上述行为,如造成出租人的房屋损害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构成侵权。由此,出租人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虽然两者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发生竞合,但两者仍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在归责原则方面违约责任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绝大部分情形下,违约责任的成立不需要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违约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违约责任承担上,非违约方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即可,至于是否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则只能作为抗辩事由由违约方提出。

在本案中,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只需证明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即可,青岛厚成需要举证证实是否具备法定免责事由。

(三)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

本次案件涉及到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是必须要理解并掌握的,同样的,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也需要认真熟读并理解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最高院的观点。

因此,在以后的执业生涯中,也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理解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金宇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2647 积分:536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金宇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金宇律师电话(1532168093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32168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