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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未取出,能申请伤残鉴定吗?

作者:张亚辉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65次举报
2025-02-20

内固定未取出,能申请伤残鉴定吗?

 

在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受损害比较严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下,需要起诉到法院后申请伤残鉴定。但是,如果出院后内固定尚未取出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呢?鉴定机构是否会予以鉴定?鉴定结果,法院是否会采信?

在这里,笔者结合实务代理经验以及一些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伤残鉴定的时机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影响关节功能评定的内固定未拆除的,不得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内固定物未取出,也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这些条件包括被鉴定人年龄较大(如60岁以上)、身体状况不宜或已有临床证明表明不宜取出内固定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内固定物未取出,也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二、当受害人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取出内固定,且有足够的临床证据支持其身体状况不宜取出时,法院一般认为可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实务中,如果受害人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宜取出内固定的证明,并书面声明放弃取出内固定,法院一般认为符合司法鉴定的时机,会准予司法鉴定。

案例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3)苏02民终112号 

院认为,关于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可以进行鉴定。本案中,陈度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在鉴定时明确承诺内固定不取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相应评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平安保险公司仅以陈妹度未取出内固定为由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拒不承担相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苏01民终3917号

法院认为: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宁司鉴协[2014]04号)第5.6条规定,对有医院证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经治医生的意见)伤者肢体存在的内固定不必取出,并经委托人书面申请,可以进行伤残评定。根据查明事实,2015年12月7日,××诊断证明书载明,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医嘱及建议:内固定暂不予取出;2017年1月16日,××诊断证明书载明,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材料可以不取。故上诉人主张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鉴定时机、程序违法,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内固定未取出是否影响关节功能评定,应由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予以把握有法院会以鉴定机构的回复的意见为准

对于伤者内固定未取出,是否影响伤残鉴定结果,法院在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时,会同时移送司法鉴定函。鉴定机构对于伤者未取内固定是否影响伤残鉴定结果,一般会给法院回复书面意见。对于能否做伤残鉴定,法院往往会根据鉴定机构的回复函的意见为准。

案例1: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豫05民终3016号

本院认为,事故造成申某某右肱骨骨折,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某某的损伤等级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也对上诉人提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符合鉴定条件这一异议进行了明确答复,申某某右肱骨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影响伤残评定,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3)豫14民终1981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至于该内固定物的存在是否足以影响功能丧失程度,关于鉴定时机,案涉鉴定意见书表示“目前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限机”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进行了分析说明。案涉伤残鉴定系一审法院对外委托,程序合法,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开展鉴定工作的人员也具备鉴定资格,分析说明了鉴定意见依据,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无有效证据能够推翻。受伤和做手术是事实,结合受伤情况,内固定虽未取出,但丧失45%的活动度远高于25%的十级伤残标准,故原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依此鉴定意见判决赔偿项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实践中,在伤者出具医院不宜取出内固定证明且声明放弃内固定的情况下,如鉴定机构不予做鉴定的情况,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出具说明函,鉴定机构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鉴定。也有法院直接更换备选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

 

 

 

 

 


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