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才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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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朱才军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3日|分类:侵权 |6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26民初1206号

原告:汪X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才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中与被告汪X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中于2016年9月30日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X中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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