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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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最高法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12种情形(二)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662人看过

4.案件经指令再审后,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对该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信公司与管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华信公司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一中民一重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


因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华信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44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王渊、胡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5.案件经指令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再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就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祁广华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后,经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作出(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江苏高院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158号民事裁定,指令淮安中院再审本案。2013年4月2日,淮安中院作出(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高院作出4号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4号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法释〔2015〕5号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关于“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的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祁广华与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961号;合议庭法官:刘崇理、梅芳、郁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6.案件经上级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经一审重审、二审终审后的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该终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九州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索引: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合议庭法官:王云飞、冯文生、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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