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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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最高法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12种情形(一)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602人看过


1.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对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宝徽公司2014年4月29日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索引: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951号;合议庭法官:程新文、关丽、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2.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265号;合议庭法官:王季君、于金陵、朱婧;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 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和解协议书》,针对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未在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审查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刘敏、高晓力;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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